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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兴市区住房保障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兴市区住房保障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兴市区住房保障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市民的居住生活水平,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促进房地产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一)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资金,加大住房保障工程投资力度。进一步提高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标准,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人均收入为低保标准的1.8倍,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的社会受益面。
(二)切实改善和提高居民群众居住生活环境。加快推进旧城改造、危旧直管公房改造和老区整治步伐。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鼓励拆迁货币化安置,鼓励拆迁人能过市场购买等方式多途径落实拆迁安置房房源。进一步控制拆迁安置房建设总量,限制多余拆迁安置房转商品房销售。
(三)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在原有覆盖率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的宣传工作,督促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 进一步鼓励合理的住房消费
(四)实行购买普通商品房契税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月12月31日止,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所缴纳的契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市建委另行研究制订)。
(五)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买卖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市建委另行研究制订)
(六)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
(七)放宽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年限限制条件。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由现行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12个月调整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
(八)市本级对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属于“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实行排队轮候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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